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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字【2021】7号晋中学院科研机构(研究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15 16:27 点击:[7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管理,提高科研机构的科研效率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我校学术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若干科研机构(研究中心),研究中心由各系组织申报,学校审核、批准设立。研究中心是学校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单元之一,在科研部与各系共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研究中心的组建要有学科依托,一般以1个二级学科为依托,在学科前沿或有产业前景的基础上设立,原则上应符合学校重点(优势)学科的建设方向。

第四条研究中心应最大限度地对校内外开放,积极参与国内外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五条 研究中心为非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公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研究中心为学校设立教学科研机构,不设行政级别,原则上依托系部管理,系部要为研究中心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研究条件。交叉学科建设的研究中心要委托主要学科所在系部牵头管理建设。系(部)要将研究中心建设管理纳入规划,完善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经学校同意独立设置的研究中心,由科研部管理。

第七条申报建立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中心主任原则上由科研成果突出的在职副教授或拥有博士学历及以上教师担任,负责日常管理。原则上研究团队成员3人以上(其中至少含1名高级职称人员)。

(二)具有相对固定的、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有一定学术优势和科研积累的研究队伍,研究人员的项目、成果应与机构主要研究方向相关。

(三)科研团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近五年发表过高水平科研论文,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具备一定的科研基础。

(四)以相关学科为依托,有明确的研究目标、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具备一定的仪器设备、办公场所等基础条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研究中心由依托系(部)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需要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晋中学院研究中心设置申请表》,系(部)与校外企事业单位或高校联合成立研究中心,还需提交合作协议或相关公函、文件,报科研部备案。

第九条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相关系、科研部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学校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晋中学院XX研究中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研究中心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负责对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依托系(部)具体负责指导研究中心实施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为研究中心提供必要的场地、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支持研究中心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协助学校组织科研机构的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因主要研究人员人事变动,研究中心撤销、合并、调整或变更名称、负责人和机构人员,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科研部提出申请,经科研部审核后报学校批准。未经学校许可和备案联合校外单位设立的科研机构,学校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管理水平,使其充分发挥科研基地作用,各科研机构负责人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校内科研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研究中心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如有需求应向院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院长办公室统一刻制印章,研究中心要规范印章使用,并做好使用备案。

第十四条研究中心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统一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五条研究中心要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开展以科研项目研究为重点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完成每年的目标责任任务。

第十六条研究中心要结合学院硕士学位点建设,结合学校应用转型,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并引导学生参与科研项目,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项目和学科竞赛。

第十七条研究中心不得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之外的其它活动。

第十八条研究中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三)对外从事营利性经营行为;

(四)实施违法违规违纪的财务行为;

(五)实施其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科研机构科研规划、研究方向的制定;

(二)负责组织各项科研任务、科研活动的组织与落实;

(三)全面负责研究中心日常业务、管理与对外联系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负责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的管理;

(六)负责科研机构公共经费使用;

(七)负责仪器设备、安全和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六章 权利

第二十条同等条件下,研究中心优先使用学校的办公场地,在科研项目申报、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学校予以优先考虑。学校及各系(部)应为科研机构提供如下条件:

(一)提供必需的场地与用房等物质条件和工作环境;

(二)科研机构人员可优先享受出国(境)访问、进修、学术交流、项目申报的机会,优先安排与接待外国专家来研究中心进行学术交流;

(三)学校图书馆优先满足各研究中心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批准成立的研究中心,学校每年给予3-5万元建设经费,连续资助3年。对于发展潜力好的中心,学校再持续支持三年,建设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财务部统一管理。同时研究中心要提交3年《晋中学院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含分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研究中心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原则上三年签订一次目标责任书,实行三年一个周期考核。研究中心的科研工作目标考核由科研部下达任务。

第二十四条研究中心建设期内,建设考核标准为:

(一)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级科研项目1项;

(二)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3篇(其中2篇C类及以上,1篇D类及以上);

(三)横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学科到账经费不低于10万元;人文社会学科到账经费不低于5万元;

(四)出版B类著作1部或授权E类专利1项;

(五)引导学生参与科研项目,指导学生取得科研成果成效显著。

第二十五条研究中心需努力申请或申报以下高水平成果或平台:

(一)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省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二)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完成科研成果转化且成果转化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

(三)积极申报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创新团队,智库,产业技术创新研究研究院(战略联盟)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

(四)认真开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建言献策,形成决策咨询报告,服务地方党政企事业部门;

(五)积极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会议需按流程经科研部批准并向学校报备(不包括学校内部会议)。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研究中心采取分年度检查和期满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研究中心根据三年建设计划,提交可量化的《研究中心年度建设目标任务书》(包括科研项目、论文、专利、学生参与情况等),建设期满对照建设任务目标,进行自查,提交工作总结,说明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建设期满学校组织专家按照建设考核标准对研究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完成情况良好、成效突出的研究中心,学校继续支持下一周期建设,对完成情况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研究中心,停止支持。对工作不合格或不认真建设的研究中心,经学校审议后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机构负责人调离本校;研究方向不明,团队成员无法协作,不能正常运转的;拒绝接受学校进行评估、考核的;从事与学科研究无关的活动,或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违法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给学校带来重大损失的;学校有权随时进行撤销。科研机构的撤销可以由负责人主动申请撤销,也可以由相关部门依职权撤销或根据评估结果提请院长办公室进行撤销。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晋中学院研究中心设置申请表

2.晋中学院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