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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31 14:38 点击:[537]

院字【2013】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晋中学院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权、商标权及其它科技成果权;2.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主要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3.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4.晋中学院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属的各教学学院、所、机关各部(处、室)和校办企业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在校学习的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校徽、校标;

    3.学校名称;

    4.学校的其它服务性标记。

    第五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均属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第六条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校级科研基金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方向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学校享有。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八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八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计算机软件应办理登记。

   第九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归学校享有。

   第十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并且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在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其发明创造及其它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一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的学生、教师以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学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科技成果,除协议另有规定的,应归学校享有。

   第十二条  离退休、调离及被学校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由学校享有。停薪留职人员知识产权问题按在编人员处理。

   第十三条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各教学学院分管科研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组织工作并处理知识产权日常事宜。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六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享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校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校办产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使用学校的知识产权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应签订实施许可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权的分许可合同。

   第十七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八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签订书面合同,其知识产权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必须订立书面许可合同。

   第二十条  进行上述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所列活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科研处和法律顾问的审查,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晋中学院公章方可生效;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均不予承认,也不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签署者的责任;牵涉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或享用。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应与学校签署《晋中学院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明确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所有或者双方共有,并报科研处备案。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科研资料、照片、录像、图纸、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二十四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科研处对项目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拟申请专利等研究成果的新颖性,师生员工在专利申请前不得进行成果鉴定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如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将相关协议或合同送科研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之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科研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学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严格保密。拟参加国内外科技展览会的项目,参展前要经科研处审核批准。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依照《晋中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学校将从转化收入中提取40%,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或许可使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酬。剩余60%将用于资助具有市场转化潜力、实际应用前景的新项目的培育和研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它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在校办企业投产后,学校连续五年从该项科技成果投产后产生的纯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份额,作为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实现该项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剽窃、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以其它方式侵害学校及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属学校处理权限的,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超出学校处理权限的,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处理,责令其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并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泄漏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帮助校外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套取资金、骗取奖项,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损失及声誉损坏的,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采取终止科研经费资助、撤销在研项目、停止新项目申报、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侵犯学校及其师生员工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