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结题验收的通知》(晋教科函[2015]22号)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验收范围
2013年及以前年度教育厅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或经批准延期结项的科技创新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研究开发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包括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2.验收要求
上述项目按照《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申请结项,提交《结项报告书》及相关材料,需要延期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申请,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未完成者予以撤项。
3.材料要求
(1)项目《结项报告书》原件3份
(2)项目成果原件1套、省科技厅科技成果鉴定意见或软科学科技成果验收意见原件及其他项目成果证明材料。
4.延期材料
(1)项目负责人提交延期申请
(2)延期时间内(最多1年)内拟开展的项目研究计划。
5.项目负责人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科研处。
联系人:潘玉峰
科研处
2015年10月9日